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2015年7月1日晚,徐海涛驾驶电瓶车沿奉化溪口镇浒溪线分许,当车行驶至浒溪线与××交叉口地方,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芳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并于当月1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3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奉化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该两轮车辆车型进行检验确定,鉴定分析认为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GB17761-1999《电瓶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规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检验判定的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15年7月17日,奉化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海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给林信均、林某某、焦改惠、孙凤英经济损失1250565.5元范围内的20%即250113.1元;二、驳回林信均、林某某、焦改惠、孙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超标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和存在警示缺陷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乃至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所以超标电瓶车的生产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其理应承担对应的责任。所以,原告的产品责任诉讼可完全成立。但考虑产品超标属于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只需要承担2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